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类 别 | 行政处罚 办事指南 |
承办机构 | 水资源处、水政监察总队、疏勒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、石羊河流域管理局、讨赖河流域水资源管理局 |
实施依据 |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》第七十条“拒不缴纳、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,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,责令限期缴纳;逾期不缴纳的,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,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。” |
实施主体 | 省水利厅 |
责任事项 | 1、立案阶段责任: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应及时制止(对正在实施的违法行为,下达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》),并予以审查,决定是否立案。2、调查阶段责任:对立案的案件,指定专人负责,及时组织调查取证,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。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,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,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。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。3、审查阶段责任:审理案件调查报告,对案件违法事实、证据、调查取证程序、法律适用、处罚种类和幅度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,提出处理意见(主要证据不足时,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)。4、告知阶段责任: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,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、申辩等权利。符合听证规定的,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。5、决定阶段责任: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,载明行政处罚,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。6、送达阶段责任: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。7、执行阶段责任: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,监督当事人履行。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,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。8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。 |
追责情形 |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,有下列情形的,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:1、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;2、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;3、执法人员玩忽职守,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、处罚,致使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、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;4、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;5、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、幅度的;6、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;7、违反“罚缴分离”规定,擅自收取罚款的;8、不使用罚款单据或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的;9、截留、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的;10、符合听证条件、行政管理相对人要求听证,应予组织听证而不组织听证的;11、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;12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。 |